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立江律师
开头
有创业者问我:我以前开公司时认缴了340万,但一直没实缴。后来我把股权转让了。现在公司被注销,债权人找我要钱,说我要在认缴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合理吗?
我说: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我讲一个辽宁高院判决的真实案例,你就知道答案了。
案例故事
郭先生和宋先生合伙开了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郭先生认缴340万,宋先生认缴330万。公司注册时,两人都没有实际出资——所有的出资都是找人“过桥”验资,验完后就把钱转走了。
后来公司经营不善,郭先生把股权转让给了别人。再后来,公司被注销了。宋先生起诉郭先生,要求郭先生支付股权转让款330万元。宋先生的理由是:根据工商登记,我实缴了330万,你收购我的股权时应该按这个数付款。
郭先生说:“你根本没出过钱,凭什么要我付330万?”
法院怎么判?
一审、二审法院都判郭先生给钱,理由是:工商登记显示宋先生实缴了330万,郭先生应该按这个数付款。
郭先生不服,案件进入再审。辽宁高院在再审中发现了一个关键事实:刑事判决已经认定,公司注册资本全部是虚假的,宋先生根本没有实缴一分钱。所有的出资都是找人垫资验资,验完就转走了。
也就是说,宋先生起诉郭先生要330万,但他自己都没出过钱。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股权转让款是基于‘实缴出资’计算的。如果宋先生没有实缴,他转让的股权就是‘空股’。郭先生受让空股,当然不应该支付转让款。”
最终,辽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改判宋先生败诉。但法官同时指出:如果公司债权人起诉,原股东在认缴范围内仍要承担责任,股权转让了也不例外。
律师深度分析
这个案子涉及认缴制下的两大核心问题。
第一,认缴资本没到位就转让股权,原股东的风险并没有消失。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到第18条,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原股东在认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使股权已经转让,原股东的出资义务还在。公司破产、解散,或者债权人起诉时,认缴出资会“加速到期”,原股东必须补钱。
第二,空股转让的价格,应该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如果原股东没有实缴,他转让的股权就是“空股”。空股的价值不是认缴额,而是公司净资产乘以持股比例。买方要小心,不要按认缴额付款。
第三,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宋先生自己没实缴,却要求郭先生按实缴额付款。法院最终认为:宋先生没有权利这样做。因为空股转让,买方只应该付空股对应的价值。如果买方已经付了钱,可以要求卖方返还。
很多人容易踩的坑
坑一:以为“认缴期限没到,就不用管”。公司一旦破产或无法清偿债务,认缴期限加速到期,你必须立刻补钱。
坑二:以为“股权转让了,原股东就没责任了”。错。债权人仍然可以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坑三:以为“公司注销了,债务就没了”。公司注销前必须清算,不清算注销,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实操建议
第一,如果你是转让人(卖方):认缴资本没到位就转让股权,建议在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受让人承担后续的出资义务,原股东不再承担责任。”同时,建议实缴到位后再转让,避免后续被债权人追责。
第二,如果你是受让人(买方):买股权前,核查转让方的实缴记录。如果发现认缴没到位,在合同里约定:转让款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后续出资义务由转让方承担,或者从转让款中扣除未实缴部分。
第三,如果公司已经无法经营,建议走正规清算注销程序,不要放任不管。不清算注销,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如果债权人起诉要求你在认缴范围内承担责任,可以主张“认缴期限尚未届满”,但如果公司已破产或无法清偿债务,这个抗辩通常不成立。
第五,注册公司时不要虚报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虚报注册资本虽然没有刑事责任了,但民事赔偿责任跑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