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区朱宅村集体土地征收批复违法案件
案情简介
朱爱云、朱进云等七位申请人系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朱宅村村民,其宅基地位于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7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内。浙江省人民政
府作出浙土字(330303)A2017]-0004号批复,批准征收朱宅村等4个村集体土地,其中涉及朱宅村“B区块、I区块、J区块”集体土地11.6702公顷。申请人不服该批复,向浙江
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浙江省政府作出浙政复[2017]58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批复。申请人遂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主张该征地批复存在不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前程序违法、安置补偿不合理等问题;浙江省政府则辩称批复合法,征地符合规划和公共利益、征前程序已履行、补偿合理。
国务院审理查明,涉案地块部分土地1996年为农用地,2009年调为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批复却将其认定为现状建设用地;征地报批前虽履行了告知、听证
告知等程序,但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未经被征地农户签字确认;且朱宅村多数被征地农户已签订补偿协议,地上房屋已拆迁。
判决结果
国务院作出国复2020]1099号行政复议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确认浙土字(330303)A2017-0004号批复关于征收朱宅村“B区块、I区块、J区块”集体土地的决定违法;
责令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补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撤销浙政复2017]589号行政复议决定。该裁决为最终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