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独生子女必然能继承父母全部遗产”是很多家庭的固有认知。但从法律实践来看,这一认知往往存在偏差。本文将从核心法律依据出发,详细解析独生子女继
承父母遗产的常见问题,为大家厘清法律边界。
一、核心法律依据梳理
处理遗产继承问题,首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其中与独生子女继承直接相关的核心条款包括:
1.继承的优先顺序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一条款确立了
“遗赠扶养协议优先、遗嘱次之、法定继承最后”的核心原则,是判断遗产归属的根本遵循。
2.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与顺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
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条款明确了独生子女在法定继承中的地位,但也指出其并非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3.遗嘱继承的核心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赋予自然人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
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同时,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明确“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取消了原公证遗嘱的绝对优先效力。
4.继承权的丧失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销毁
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若独生子女存在上述行为,可能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