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律师课堂】婚后一方借的钱,离婚时算共同债务吗?怎么判断?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范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
细化了认定规则:第一条确认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第二条明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共同属性;第三条进一步明确超出日常需要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与《民法典》规定一脉相承,目前仍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裁判依据(与《民法典》冲突部分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规定了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明确离婚时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不因离婚而免除。
二、模拟案例赏析:
案例一:为购置家庭房产借款,虽一方签字仍属共同债务
2022年3月,陆某(男)与陈某(女)婚姻存续期间,因共同购置家庭住房资金不足,陆某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郑某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半年后还款。借款到期后,陆某未按约定清偿,且于2023年7月与陈某在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中未对该笔12万元债务作出明确约定。2023年9月,郑某将陆某、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诉讼中,陈某辩称其对借条出具事宜不知情,但认可婚姻期间确有购置家庭住房的事实,且知晓陆某曾向郑某筹措购房资金,只是误以为款项已由陆某还清。陆某对借款事实及用途无异议,确认该12万元全部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仅有陆某一人在借条上签字,但借款用途明确指向家庭住房购置,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陈某知晓购房筹款事实,且房屋为夫妻共同居住使用,应认定该债务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构成要件。同时,离婚协议中未对债务作出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郑某的主张。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陆某偿还8万元,陈某偿还4万元,均于约定期限内付清。
案例二:大额网贷用于个人炒股,离婚时认定为个人债务
2020年5月,贾某(男)与林某(女)登记结婚,二人各自有固定工作,家庭日常开支可由收入覆盖。2021年至2023年期间,贾某在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向6家网络借贷平台累计借款45万元,部分款项用于股市投资,其余款项用于偿还前期网贷利息。2023年10月,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贾某主张该45万元网贷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林某共同承担;林某以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为由拒绝承担。
法院审理期间,调取了贾某的银行流水、网贷借款合同及资金流向记录,证实借款均由贾某个人账户接收,且大部分资金直接转入证券交易账户,未用于家庭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日常开支,也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同时,夫妻二人收入稳定,无证据显示家庭存在需要大额借款的紧急事项或必要支出。
法院裁判认为,贾某所借45万元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林某亦未对该债务进行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关于个人债务的认定情形。最终判决该45万元为贾某个人债务,由其自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及合理共同债务按法律规定另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