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律师课堂】一方赌债、高利贷,离婚时需要双方共同偿还吗?
一、核心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赌博属于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自始无法律约束力。赌债作为非法债务,本身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共同意思表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三大要件,而赌债显然不符合任何一项——既无夫妻共同借款合意,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进一步否定了赌债的合法性。
二、模拟案例赏析:
案例一:一方赌债未用于家庭生活,离婚后非举债方无需偿还
陈先生与王女士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陈先生沉迷网络赌博,多次向朋友林某借款用于赌资周转,累计欠款18万元,均由陈先生独自出具借条,王女士对此毫不知情。后因陈先生无力还款,且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
林某因索要欠款无果,将陈先生与王女士诉至法院,主张该18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诉讼中,王女士提交了陈先生的赌博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对陈先生赌博行为的处罚决定书,以及家庭日常开支明细,证明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赌博系违法行为,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同时,该债务既无王女士的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件。最终判决:陈先生所负18万元赌债为其个人债务,由陈先生独自偿还,驳回林某对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一方借高利贷用于家庭经营,合法本息部分需共同偿还
张先生与刘女士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小超市,因资金周转困难,张先生未经刘女士书面同意,以个人名义向某借贷公司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5%(远超同期一年期LPR四倍),借款合同中注明“用于超市进货周转”。借款后,张先生将该笔款项全部用于超市补货及支付租金,刘女士知晓超市资金来源后未提出异议,并参与了后续经营收益分配。
后夫妻二人因经营理念分歧协议离婚,未对该笔借款的偿还作出明确约定。借贷公司因张先生逾期未还款,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30万元本金及约定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该笔借款虽由张先生独自签订合同,但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超市,且刘女士事后知晓借款事实并享受经营收益,应视为对债务的默认追认。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双方约定的月利率5%超出法定保护上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最终判决:涉案30万元本金及不超过同期一年期LPR四倍的合法利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张先生与刘女士共同偿还;超出LPR四倍的利息部分,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