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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货物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 “风险转移” 条款避免争议?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10-28 点击数:

在跨境货物贸易中,货物从卖方交付到买方手中需历经跨国运输、多环节流转,这一过程中的货物毁损、灭失风险极易引发买卖双方争议,甚至导致合同纠纷。因此,在跨境货

物买卖合同中科学、明确地约定“风险转移”条款,清晰界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条件及特殊情形下的责任归属,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减少履约争议的关键环节。


明确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


基于贸易术语约定: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节点有标准化规定,可作为约定基础。如采用FCA(货交承运人)术语,可约定货物在卖方将其交给指定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若是DAP(目的地交货)术语,则可写明货物在指定目的地交由买方处置时,风险转移。


针对在途货物:对于订立合同时已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可约定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已经毁损或灭失却未告知买方

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厘清特殊情形下的风险承担:


买方违约:若买方未按约定接收货物,可规定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转移给买方,即使买方尚未实际接收货物,后续货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责任也由买方承担。


卖方违约:当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时,明确此时风险不转移,仍由卖方负责。若买方选择不解除合同,可约定风险按一般规则转移,但买

方保留追究卖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细化运输与保险相关责任:


运输责任:约定好具体的运输方式、承运人,以及运费由哪一方承担。如果因一方指定的承运人或运输安排不合理导致风险增加,应由责任方承担相应后果。


保险义务:确定由哪一方负责投保,以及投保的险别。例如可以约定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以保障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能得到补偿,减少双方因保险问题产

生的风险归属争议。


补充风险转移的额外条件:可以根据交易特性补充条件。如货物需经过特殊安装调试才能正常使用,可约定风险在买方完成安装调试且验收合格后才转移。或者约定货物到达目的

港后,若因港口政策变化导致货物暂时无法清关提货,在一定期限内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超过该期限则转移给买方,以平衡双方在特殊状况下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