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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课堂】被执行人名下的养老金账户,债权执行时法院能否冻结并提取?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12-10 点击数:

【京平律师课堂】被执行人名下的养老金账户,债权执行时法院能否冻结并提取?

 

在民事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常见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此时其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能否成为执行标的,往往成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关键。不少人存在疑问:养老金关乎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法院是否有权冻结并提取?

 

一、核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他字第22号复函(关键依据):明确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视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责任财产范围,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冻结、扣划;同时强制要求“冻结、扣划前需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并明确社会保障机构有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第二百四十三条(或修订后对应条款):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时,法院有权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且需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四十二条(或修订后对应条款):法院决定冻结、划拨财产时,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有关单位(含社保机构)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未支取收入,法院可裁定并通知该单位协助扣留或提取,社保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单位需依法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养老金作为合法财产性权益,不属于法定禁止执行范围。

 

二、模拟案例

 

20203月,包工头老周雇佣务工人文某为某工地打水井,工程完工后双方现场结算,老周尚欠文某劳务费1.5万元。因当时资金周转困难,老周向文某出具了书面欠条,承诺半年内结清欠款。然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老周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文某多次上门或电话催收,均未获得明确答复。

 

202210月,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文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老周诉至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了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依法判决老周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文某劳务费1.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老周仍未履行付款义务,20231月,文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首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老周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法官前往老周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调查,周边邻居及社区工作人员反映,老周常年在外务工,偶尔回家也自称经济困难。由于未发现老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法联系到其本人,法官向文某告知执行情况后,在征得文某同意的前提下,依法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文某若发现老周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20266月,文某因家庭突发变故急需用钱,再次联系执行法官,称老周欠款时已58岁,如今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能已开始领取养老金,希望法院再次调查。执行法官随即调阅案卷核实老周的出生年月,确认其已年满61岁,符合退休条件。法官当即前往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果然查询到老周自20251月起,每月定期领取养老金4200元,账户开户行为当地某工商银行支行。

 

根据调查结果,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老周在该工商银行支行的养老金账户,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开户银行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开户银行收到通知后,依法对该账户办理了冻结手续。冻结措施采取7天后,此前一直失联的老周主动联系执行法官,称其养老金账户被冻结后无法支取生活费用,希望与文某协商解决。

 

执行法官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文某考虑到老周已退休且身体状况一般,同意放弃部分逾期利息;老周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1.5万元本金。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老周当天通过亲属转账方式向文某支付了全部劳务费,文某向法院提交了结案申请。法院随后依法解除了对老周养老金账户的冻结,该案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