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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课堂】跨国婚姻的“婚前协议”,在国内和国外都有效吗?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11-11 点击数:
【京平律师课堂】跨国婚姻的“婚前协议”,在国内和国外都有效吗?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跨国婚姻日益常见,而婚前协议作为规避婚姻财产风险的重要工具,其“国内外双重效力”问题成为当事人最关心的核心议题。一份协议能否在中西方不同

法律体系中均获认可?生效又需满足哪些关键条件?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到实务要点展开全面解析。


一、核心法律依据:国内外效力认定的“根本遵循”


跨国婚姻婚前协议的效力认定,本质是国际私法与各国国内法的交叉适用问题。无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效力判断均需依托明确的法律规范,核心依据可分为国内法与国际私

法规则两大板块。


(一)国内效力核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作为婚前协议的基础法律支撑,该条款明确“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条款直接界定了婚前协议在国内生效的核心要件,为效力认定提供根本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该条款确立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明确跨国婚姻相关协议

需纳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框架,为衔接国内外法律适用提供依据。


(二)国外效力及跨境适用核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此条款是跨国婚姻财产协议法律适用的关键规则,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

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这一规则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准

据法,是实现协议跨境效力的核心保障。


相关国际公约及境外国内法:若涉及《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公约)缔约国,协议的境外执行可依据公约简化流程;同时,协议在境外的

效力还需符合当地国内法关于婚前协议的强制性规定,如美国部分州要求协议签订前双方需获得独立法律意见,欧盟部分国家要求协议经公证方可生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