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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课堂】中国公民继承国外的遗产(如房产、存款),需要向哪国申请?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11-11 点击数:

【京平律师课堂】中国公民继承国外的遗产(如房产、存款),需要向哪国申请?


随着跨境交往日益频繁,中国公民继承境外亲属遗产(如海外房产、银行存款等)的情况愈发常见。不少当事人首要困惑便是:继承国外遗产究竟该向哪国申请?本文将从核心

法律依据出发,结合实务要点为您详细解析。


一、核心法律依据:定准“申请国家”的根本遵循


涉外遗产继承的申请地判定,并非简单以“中国”或“外国”一概而论,而是由遗产类型、被继承人状况、所在国法律及国际规则共同决定,核心依据集中于以下三部法律及公

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律适用的核心准则


该法直接规定了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而法律适用方向直接决定了申请的管辖主体,关键条款分为两类:


法定继承: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意味着:若继承的是国外房产(不动产),需向房产所在国申

请;若继承的是国外存款、车辆等动产,需向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国申请(若被继承人常居国外,即向该国申请)。


遗嘱继承:多重标准认定效力——遗嘱的成立要件满足以下任一即可: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遗嘱行为地法律。但遗嘱执行仍需结合遗产类型,向动

产常居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国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管辖法院的明确依据


该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需特别注意:此处的“人民法院”不仅指中国法院,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

所地在国外或主要遗产在国外,对应的国外法院即拥有管辖权,申请人需向该国法院提起申请。


3.《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国际统一规则的参考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88年通过的该公约,是涉外继承领域的里程碑式公约,规范了继承准据法的确定及适用范围。虽中国尚未正式加入,但在与公约缔约国发生跨境继承纠纷时

,该公约可作为重要参考,尤其在遗嘱效力认定、多法域国家法律适用等问题上,对申请地判定有间接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