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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课堂】帮别人“刷流水”“转钱”,不知情会构成“帮信罪”吗?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11-05 点击数:

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连续多年稳居刑事犯罪前三,涉案人数超80万。生活中,不少人因碍于情面帮亲友

“刷流水”“转钱”,或被小利诱惑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案发后往往以“不知情”为由辩解。但“不知情”真的能成为脱罪的“免罪金牌”吗?本文结合最新法律规定与

司法实践,为您清晰解读。


一、帮信罪认定的核心法律依据


认定“刷流水”“转钱”等行为是否构成帮信罪,需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核心聚焦“主观明知”“帮助行为”“情节严重”三大要件。


(一)核心罪名定义:刑法层面的根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规定了帮信罪的构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

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条文清晰表明,“主观明知”是帮信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若确实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事实毫不知情,且无证据证明存在“应当知道”的情形,则不构成此罪。而

“刷流水”“转钱”等行为,属于典型的“支付结算帮助”,是帮信罪的常见行为类型。


(二)关键认定规则:司法解释的细化标准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多个意见及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帮信罪的认定标准,尤其是对“主观明知”和“情节严重”的

界定:


“主观明知”的推定规则:根据《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若存

在交易异常、获利不合理、关联线索印证等情形,即使行为人声称“不知情”,法院也可推定其“应当知道”。例如,银行账户单日交易超200笔、累计流水超百万元,或收取

远超正常范畴的“好处费”等。


“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涉“两卡”(银行卡、手机卡)的帮信行为中,“情节严重”的认定已形成明确标准。根据2025年最新意见,出售、出租本人3个以上银行账户并达

到相应流水金额,或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20张以上,即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外,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被害人被骗数额较大等情形,也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帮助行为的具体界定:明确将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宝)等行为,直接认定为帮信罪中的“帮助行为”,无需额外证明行为的技

术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