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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事务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后者为什么量刑更重?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11-06 点击数:
【京平律师事务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后者为什么量刑更重?


在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是最为常见的两种罪名。尽管二者都涉及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且常被公众混淆,但二者在法律定

性、行为特征及量刑标准上存在本质区别。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明显更重,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法理逻辑。本文将从核心法律依据出发,为您系统解析二者的关键

差异。


一、核心法律依据提取


两类罪名的界定及量刑依据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

法集资司法解释》),其中《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两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重要调整,《非法集资司法解释》(2022年修改版)进一步明确了定罪量刑的具体适用规则。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依据


刑法条文:《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定罪关键要件:根据《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一条,构成该罪需同时具备“四性”:一是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公开性(通过

媒体、推介会、网络、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不特

定对象吸收资金)。


量刑数额标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不再区分自然人与单位犯罪标准,以数额或“数额+情节”为依据:①入罪标准(第一档):非法吸收资金5

0万元以上、对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损失25万元以上,或具备曾因非法集资受刑事追究等情节且数额达50万元/损失25万元以上;②数额巨大(第二档):非法吸收资金500万元

以上、对象10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损失250万元以上;③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档):非法吸收资金5000万元以上、对象50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损失2500万元以上。


(二)集资诈骗罪的核心依据


刑法条文:《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定罪关键要件:一是客观行为(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二条所列非法吸收资金行为);二是主观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四条明

确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八种认定情形,包括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与筹集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肆意挥霍、携带资金逃匿、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


量刑数额标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集资诈

骗数额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1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部分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