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河南柘城张连兴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
原告:张连兴
被告:柘城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8日,柘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柘政(2018)36号房屋征收决定,将原告张连兴位于柘城县文庙街东侧、中原大街北侧的房屋列入征收范围。因双方未就补偿安置达成
协议,2019年通过公证抽签选定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总价值为2111152元。2020年4月7日,被告作出柘政征补(20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提供货币补
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其中货币补偿共计2115151元,房屋产权调换按合法房屋面积一比一置换等,并告知被征收人15日内选择补偿方式,逾期视为选择货币补偿。原告
认为该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评估程序违法等,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书。被告辩称其行政行为合法合规,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货币补偿中未列明附属物补偿且未写明支付期限,违反公平原则;房屋产权调换未明确安置房的位置、面
积等信息,约定不明,该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柘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柘政征补(2020)1号《柘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
偿决定书》,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