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券纠纷处理实务中,不少权利人胜诉后因忽视申请执行时效,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沦为“法律白条”。为帮助债券持有人精准把握权利行使期限,明确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关键情
形,本文结合核心法律依据与实务案例展开详细解读。
一、核心法律依据速览
申请债券执行的时效规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相关规定,
核心条款如下:
(一)基本时效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时效起算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
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
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三)时效中止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其他障碍”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2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四)时效中断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
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下列情形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中断效力: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申
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诉前措施、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在另案中主张抵销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
诺或行为的,视为“同意履行义务”。
(五)超时效处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时效申请执行的,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提出时效异议且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后以超时效为由主张执行回转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