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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课堂】债券受托管理人能否代表持有人申请强制执行?需满足什么条件?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11-07 点击数:
【京平律师课堂】债券受托管理人能否代表持有人申请强制执行?需满足什么条件?


在债券市场交易中,当发行人出现违约情形,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成为核心议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维护持有人集体利益的专业机构,能否直接代表持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这一问题涉及多方权益平衡,需从法律依据、实务条件等维度精准界定。本文将结合现行规范与实务经验,为您系统解析。


一、核心法律与规范依据


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持有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源于法律授权、监管规范与契约约定的三重保障,构成了权利行使的合法基础。


(一)法律层面的原则性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为受托管理人的权限设定提供了基础性法律框架。债券受托管理关系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关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

委托人和第三人"的规定,若受托协议明确约定受托管理人可代表持有人主张权利,其行为可直接对发行人产生约束力,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了法律逻辑基础。


(二)监管规章的具体授权


1.《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作为债券市场的核心监管规章,其明确要求发行人聘请受托管理人,并规定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为受托管理人

行使包括强制执行在内的维权职责提供了监管层面的授权。


2.《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该准则进一步细化了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受托管理人应当"依照本准则的规定和受托协议的

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第十一条要求受托管理人"提示发行人按相关规定及约定履行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的各项义务",第二十条更是直接赋予受托管理人在发行人违约时"代表

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的权利,而申请强制执行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环节,自然包含在该授权范围内。


(三)契约约定的核心依据


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与受托管理人订立受托协议,且"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受托协议"。受托协议作为界定各方权利义

务的核心文件,通常会明确约定受托管理人在发行人违约时的维权权限,包括是否有权代表持有人申请强制执行、权限行使的程序等内容。这种基于契约的授权,是受托管理人实际

行使强制执行申请权的最直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