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券纠纷进入执行阶段后,“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首要问题。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确定存在疑问:究竟由被告(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
辖,还是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文将从核心法律依据出发,结合实务要点为您清晰解读。
一、债券执行案件管辖的核心法律依据
债券执行案件的管辖规则,核心取决于执行依据的类型——即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种类,不同文书对应的管辖法院规定存在明确差异。以下为现行有效且最关键
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据:
1.基础法律:《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的核心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35条作为执行管辖的基础性条款,直接区分了“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与“其他法律文书”的管辖规则:
法院作出的生效文书(如债券违约纠纷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等):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执行。
其他法律文书(如仲裁机构作出的债券仲裁裁决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券债权文书等):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460条进一步明确: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特殊文书,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
民法院执行,与第235条规则形成呼应。
2.司法解释:细化规则与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明确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非法院文书的管辖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且级别
管辖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特别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直接明确了仲裁类债券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作为债券纠纷的专门司法文件,确立“同一发行人的债券纠纷尽可能集中管辖”原则,明确债券违约、欺诈发行等纠纷原则上由发
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阶段的管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