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券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往往关心权利实现的效率,“先予执行”这一诉讼程序常被提及。不少债券持有人会疑问:债券执行过程中能否申请先予执行?何种情形下才能获得法
院支持?本文将从核心法律依据与实务适用解读两方面展开,为您明晰相关法律要点。
一、核心法律依据梳理
先予执行作为民事诉讼中的特殊保障程序,其适用范围、条件及程序要求均有明确法律规定,结合债券纠纷特性,核心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适用范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先予执行的三类适用案件,其中与债券纠纷可能相关的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对“情况紧急”作出细化列举,具体包括“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不立
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等情形,为债券纠纷中申请先予执行提供了关键参照。
(二)法定适用条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明确先予执行需同时满足两项核心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三)程序与责任依据
1.担保要求: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2.救济途径: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3.败诉赔偿: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