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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湖北省黄石市下辖各区县债权执行办案流程及法律依据(湖北省-黄石省)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6-01-05 点击数:

2026年湖北省黄石市下辖各区县债权执行办案流程及法律依据(湖北省-黄石省)

一、黄石市黄石港区

(一)债权执行办案流程

申请执行:债权人在法律文书生效且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准备好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身份证明、财产线索清单、委托代理手续等材料,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提交申请,可线上通过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或线下到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立案窗口办理。

立案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7日内完成形式与实质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向申请人发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执前和解(可选):立案部门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执前和解,同意的立“执前调”案号,推送至执行和解中心开展和解工作;不同意则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财产调查:执行法官通过最高法“总对总”、湖北省“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同时结合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线下核查,必要时委托其他法院协助调查。

执行措施实施: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法院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提取等财产控制措施。对拒不履行且有能力履行的,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财产处置与案款发放: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通过司法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所得款项扣除执行费用后,按法定顺序向申请执行人发放。

结案处理:若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以执行完毕结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按和解结案;存在其他法定情形的,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或不予执行等。

(二)法律依据

核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修正)第十九章至二十二章,涵盖执行管辖、申请与移送、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终结等内容,如第二百四十二条(财产查询与控制)、第二百四十四条(财产查封、扣押等)、第二百四十七条(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等。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范执行细节,如执行异议审查、财产分配、委托执行等操作。

地方细则:参照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执行和解前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展执前和解工作。

 

二、黄石市西塞山区

(一)债权执行办案流程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办案流程与黄石港区基本一致,核心差异体现在执前和解环节,其有专门的《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执行和解前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范流程:

立案部门收到符合条件的执行申请后,主动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执前和解,同意的首次申请执行案件立“执前调”案号,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立“执恢前调”案号,案件推送至执行和解中心,相关材料一并移送。

执行和解中心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按协议履行并结案;未达成协议的,转入正式执行程序,后续流程同黄石港区。

(二)法律依据

与黄石港区一致,同时严格遵循《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执行和解前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西法〔202323号),该细则基于《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制定,用于规范执前和解的案件分流、和解准备、和解组织等环节。

 

三、黄石市下陆区

(一)债权执行办案流程

申请与立案:同黄石港区,债权人提交申请材料,法院7日内审查立案,送达相关文书。

财产查控与处置:依托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全面掌握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需变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

惩戒与追责: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追究拒执罪,保障债权实现。

结案: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等处理。

(二)法律依据

与黄石港区相同,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开展执行工作,无特殊地方细则,统一适用黄石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

 

四、黄石市铁山区

(一)债权执行办案流程

铁山区法院执行流程与下陆区基本一致,均严格按照申请执行、立案审查、财产调查、执行措施实施、财产处置、案款发放、结案处理的流程推进,注重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财产查控方式,提高执行效率,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

核心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及配套司法解释,遵循最高法和湖北省高院关于执行工作的统一规定,无额外特殊法律依据。

 

五、黄石市阳新县

(一)债权执行办案流程

申请执行: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阳新县人民法院支持线上线下两种申请方式,线上通过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线下到法院立案大厅办理。

立案与通知:法院审查立案后,向双方送达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进入财产调查环节。

财产调查与执行:结合县域财产分布特点,加强与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机构、车管所等部门协作,全面排查被执行人财产,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等特殊财产,依规妥善处置。

结案:按法定情形办理结案手续,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定期进行财产查控,发现新线索及时恢复执行。

(二)法律依据

除《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外,还参照《湖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范农村地区相关财产的执行工作,保障执行程序合法合规。

 

六、黄石市大冶市(县级市)

(一)债权执行办案流程

申请与立案:债权人提交申请材料,大冶市人民法院在7日内审查立案,对符合条件的,迅速启动执行程序。

财产查控:针对大冶市工业企业较多的特点,重点排查被执行人企业的厂房、设备、股权等财产,通过网络查控与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财产查控全面到位。

执行措施与财产处置: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企业财产处置时,兼顾债权实现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优先采用变卖、以物抵债等灵活方式,降低企业损失。

结案:严格按照法定标准结案,做好执行案卷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二)法律依据

以《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为核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规范企业财产执行与处置流程,保障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