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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湖北省鄂州市下辖各区县债权执行办案流程及法律依据(湖北省-鄂州市)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6-01-14 点击数:

2026年湖北省鄂州市下辖各区县债权执行办案流程及法律依据(湖北省-鄂州市)

 

一、鄂州市鄂城区

(一)债权执行办案流程

申请执行:债权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2年内,准备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人身份证明、财产线索清单、授权委托手续(委托律师时)等材料,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执行时效可依法中止、中断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审查:法院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确认材料齐全、文书生效且在执行时效内的,予以立案,出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其10日内申报财产。

财产调查:执行法官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债券、股票、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也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开展线下调查,如现场查账、向有关单位调取资料等,申请人应积极提供财产线索配合调查。

财产控制与处置:对查到的财产,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之后根据财产类型,通过拍卖、变卖、划拨等方式进行变价,变价所得优先支付执行费用,再按债权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惩戒与追责: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或虚假申报财产,法院可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司法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案处理:若债权全部实现,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新财产线索后,债权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二)强制执行法律依据

核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涵盖申请执行期间、管辖法院、财产查询与控制、执行措施、执行异议等内容,如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第二百四十九条(财产查询与处置)等。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明确执行中的具体操作规范与财产豁免范围。

其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指引,如《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等。

 

二、鄂州市华容区

(一)债权执行办案流程

与鄂城区流程一致,华容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财产调查、处置等环节,同样遵循上述申请执行、立案审查、财产调查、财产控制与处置、惩戒与追责、结案处理的步骤,严格按照法定时限推进执行工作,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高效开展执行活动,如运用网络查控系统快速锁定被执行人财产,积极推进执前化解工作,减少进入正式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

(二)强制执行法律依据

与鄂城区完全相同,以《民事诉讼法》为核心,配套相关司法解释与刑法条款,确保执行工作有法可依。华容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循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兼顾各方合法权益,不得超过实现执行目的的必要限度。

 

三、鄂州市梁子湖区

(一)债权执行办案流程

申请执行、立案审查、财产调查、财产控制与处置、惩戒与追责、结案处理等核心流程与鄂城区、华容区一致,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注重对辖区内特殊财产(如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相关财产等)的执行规范,确保执行措施合法合规。

针对梁子湖区部分区域交通不便等情况,法院会灵活开展线下调查工作,加强与当地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单位的协作,获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高执行效率。

(二)强制执行法律依据

与鄂城区、华容区相同,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法条款开展执行工作,同时结合梁子湖区生态保护等特殊区域政策,在执行财产处置时,注重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实现执行工作与区域发展的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