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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课堂】股东出资用“货币”还是“实物/知识产权”?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吗?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11-04 点击数:

股东出资用“货币”还是“实物/知识产权”?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吗?


在公司设立或增资过程中,股东出资方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公司资本充实、股权结构稳定性及后续经营发展,而“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是否需要评估”更是

高频争议焦点。本文结合最新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为各位股东及创业者清晰解读相关法律要点。


一、核心法律依据速览

股东出资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严格规范,核心依据可归纳为以下四类,涵盖出资方式范围、非货币出资核心要

求及责任认定:


(一)出资方式法定范围


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股东可选择货币出资,或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同时禁止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2.《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在《公司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非货币出资类型,将股权、债权纳入合法出资范围,同时明确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有规定时可作为

出资;重申非货币出资需评估作价、核实财产,禁止高估或低估。


(二)非货币出资评估强制性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直接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确立非货币出资评估的基本原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明确未评估的法律后果——若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可主张其未履

行出资义务,法院将委托合法评估机构评估;若评估价显著低于公司章程定价,将认定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配套行政监管要求,强调非货币出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作为工商登记环节的合规依据。

(三)非货币出资的额外生效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以股权为例,明确非货币出资需满足四项要件:出资财产由出资人合法持有且可转让、无权利瑕疵或负担、

已履行法定转让手续、已依法评估作价,缺一不可。


(四)特殊情形与责任认定


1.违法货币出资的处理:以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所得货币出资的,出资行为有效,但股权需通过拍卖、变卖处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2.非货币财产贬值风险:出资后因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非货币财产贬值的,出资人无需承担补足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


3.出资不实的后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催告缴纳,逾期未缴的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