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已成为不少家庭的核心资产之一。当夫妻双方同为公司股东,婚姻关系解除时,股权分割不仅关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更可能涉及公司的稳定经营。
本文将从核心法律依据出发,详细解析夫妻共同持股的分割规则及对公司经营的潜在影响。
一、核心法律依据梳理
夫妻共同持股的分割涉及婚姻家庭与商事主体双重法律关系,需同时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核心依据包括以下几项:
1.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基础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
该条明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的收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其中就包括股权对应的资本利得、分红等财产权益。即使股权仅登记在一方名下,若系以夫妻共同财产出
资取得,其财产权益部分仍属夫妻共有。这是离婚时股权分割的前提性法律依据。
2.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性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
该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协议优先,法院判决补充”的原则,法院判决时需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同时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照顾生产
、经营的需要。这一原则直接决定了股权分割的整体导向。
3.股权分割的具体操作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
作为衔接《民法典》与《公司法》的关键条款,其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核心规则:若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且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协商一致转让股权给配偶时
,需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处理,既保障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又尊重了公司的人合性。
4.股权转让的商事规则依据——《公司法》第84条、第86条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84条删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限制性规定,进一步凸显股权的财产属性;第86条明确股权转让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生效
,为股权分割后的权利归属提供了商事登记层面的依据。
5.分割与经营平衡的裁判依据——《九民纪要》相关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立了股权分割“内外有别”的裁判原则:对内明确股权财产权益的共有属性,保护未显名配偶权益;对外尊重股权登记公信
力,保护善意相对人及公司经营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