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子女名下:个人与共同财产的法律界定
一、核心法律依据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属性认定,核心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具体规则可概括为"约定优先、法定补充"的双层判断
标准:
根本遵循:约定优先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依照约定处理。若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明确约定该出资仅赠与出资人子女一方,无论登记情况如何,均应按约定认定为子女个人财产。
无约定时的法定推定
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进一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且未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可判决
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
分割时的特殊考量即便房屋被认定为出资人子女个人财产,在离婚分割时,法院可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另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获得房
屋一方是否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