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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课堂】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离婚时怎么分配经营权和收益?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11-07 点击数:
【京平律师课堂】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离婚时怎么分配经营权和收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经营店铺是常见的家庭经济模式。然而,当婚姻走到尽头,店铺的经营权归属、过往收益及未来盈利的分割问题,往往成为离婚纠纷中的焦点。为

帮助当事人清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财产分割事宜,本文结合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进行详细解读。


一、核心法律依据梳理


夫妻共同经营店铺的分割,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条款及原则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的定性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

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进一步细化,指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以及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

伙经营的入伙财产收益,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无论是婚后共同出资开办的店铺,还是一方婚前开办但婚后双方共同经营、管理产生的收益,都可能纳入夫妻共同

财产的分割范畴。


2.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确立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规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

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财产分割意见》对此进一步补充,明确分割需遵循“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

生活”的原则,并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可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有所差别。


3.生产经营资料的分割特殊规定


针对店铺这类生产经营资料,《财产分割意见》作出专项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资料的一方需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财产一半

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行业,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这为店铺经营权的归属及折价补偿提供了直接的司法

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