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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课堂】房贷没还完,离婚时房子归一方,剩余贷款谁还?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12-17 点击数:

【京平律师课堂】房贷没还完,离婚时房子归一方,剩余贷款谁还?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购买夫妻共同房产的房贷,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模拟案例赏析:

 

案例一:婚后共同购房离婚约定归一方,房贷逾期后银行追责双方

 

基本案情

 

2018年,林某(男)与徐某(女)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出资支付首付,以双方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买一套商品住房,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2022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归林某所有,剩余未还房贷由林某独自偿还,徐某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离婚后,林某因经营亏损连续6个月未按时偿还房贷,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将林某、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89万元。庭审中,徐某辩称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房贷由林某承担,自己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且未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不应成为被告。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林某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按揭贷款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双方离婚协议中对房屋归属及贷款承担作出了约定,但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内部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作为债权人的银行。银行作为贷款合同的相对方,在贷款发放时基于夫妻共同还款能力作出授信,离婚并不导致原共同债务消灭。最终,法院判决林某、徐某共同向银行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徐某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林某追偿。

 

案例二: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屋归登记方,剩余贷款为个人债务

 

基本案情

 

2017年,张某(女)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30%首付,购买一套住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随后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贷款期限20年。2019年,张某与赵某(男)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用夫妻共同收入偿还房贷,累计还贷本金及利息22万元。2024年,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就房屋归属及贷款承担产生争议。张某主张房屋系婚前个人财产,应归自己所有,剩余贷款为个人债务;赵某则认为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剩余贷款也应共同承担,并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张某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登记在其名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不改变房屋的个人财产属性。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约65万元为张某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偿还;同时,根据婚后共同还贷金额及房屋增值比例,判令张某向赵某支付补偿款38万元(含共同还贷本金利息及对应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