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莘县采购合同纠纷案例:交警大队拖欠考场监控设备合同款未付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一、核心信息整理
原告
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
本案原告未委托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公司员工刘诗敏(注:判决书未显示京平律所参与)
被告
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莘县大队
审理日期
2025年2月24日
判决日期
2025年4月28日
二、基本案情
2021年6月8日,原告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莘县大队签订《采购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摩托车科目二、三考场监控设备采购与安装服务,合同总金额468000元,付款方式为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审计价款95%,三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尾款。
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完成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2021年10月13日经审计审定工程造价为466804元。被告仅支付40000元,尚欠426804元合同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拒不支付,已构成违约。
三、维权经过
原告在多次向被告催讨拖欠合同款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合同款4268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注:本案判决书内容中未记载原告委托京平律所参与维权的相关信息,无对应求助经过。)
四、胜诉判决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期付款构成违约。法院作出(2025)鲁1522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426804元;
被告支付相应利息(以403463.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4日起算;以23340.2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30日起算,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337元由被告承担。
五、律师说法
企业与行政机关签订的采购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行政机关拖欠合同款同样构成违约,需承担付款及违约责任。
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时,守约方可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法院通常予以支持。
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不影响案件审理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