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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没写价格,法院能判对方给钱吗?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6-06-08 点击数:

股权转让协议没写价格,法院能判对方给钱吗?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立江律师

 

开头

 

有创业者问我:我和合伙人签了股权转让协议,他要把他60%的股权转给我。但协议上没写转让价格,只写了“双方履行完出资手续后生效”。我给了他一些钱,算不算履行了?他现在不认账,我能起诉要求他过户吗?

 

我说:你这个协议有严重缺陷,我讲一个四川高院判决的真实案例,你就明白了。

 

案例故事

 

马先生和朱女士合伙开了一家公司。公司经营了几年,朱女士想退出,把她60%的股权转让给马先生。双方签了一份协议,上面写着:“双方履行完出资手续后,本协议生效。”但是,协议里没有写转让价格。

 

马先生给了公司一些钱,说这就是股权款。朱女士不认,说那钱是公司借款,不是股权款。马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朱女士配合办理股权过户。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判朱女士配合过户。朱女士上诉。案子打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高院在判决中指出了两个致命问题。

 

第一,协议附了生效条件,条件没成就。协议明确写了“双方履行完出资手续后生效”。这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条款。但双方都没有完成所谓的“出资手续”,条件没有成就,协议还没生效。没有生效的合同,不能强制履行。

 

第二,协议里根本没有约定转让价格。价格是合同的核心要素。没有价格,法院无法确定马先生应该付多少钱,也无法强制朱女士履行。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合同必须具有‘必要条款’才能成立并生效。价款就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必要条款。没有约定价款,合同不成立。”

 

最终,四川高院判决驳回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深度分析

 

这个案子揭示了股权转让协议的两个致命错误。

 

第一,价格必须写清楚。股权转让协议的核心就是“多少钱买多少股”。价格不写清楚,法院没法判。有些当事人觉得“我们心里有数”,不用写。但一旦产生纠纷,法院只能按“合同不成立”处理。

 

第二,“附生效条件”的条款要慎重使用。“本协议自XX条件成就时生效”这类条款,如果条件没有成就,合同就一直不生效。你无法强制对方履行。很多创业者不懂这个,随便写“待公司盈利后生效”“待政府批文下来后生效”,结果条件一直不成就,合同一直不生效。

 

第三,给了钱不等于履行了合同。马先生给了公司一些钱,但朱女士不认是股权款。法院也无从判断。如果马先生在转账时备注了“代朱女士收取的股权转让款”,或者朱女士出具了收据,结果可能会不同。

 

很多人容易踩的坑

 

坑一:以为“口头约定价格也行”。不行。股权转让价格必须在书面协议中明确。

 

坑二:以为“写‘双方协商确定’就行了”。这种约定等于没约定,法院无法强制执行。

 

坑三:以为“给了钱,合同就成立了”。合同成立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价格是必备要素。没有价格,合同不成立。

 

实操建议

 

第一,如果你是买方:协议必须写清楚:转让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生效条件。不要写“附生效条件”的条款。如果非写不可,要写“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但XX义务的履行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第二,如果你是卖方:如果对方给的合同里价格是空白的,坚决不签。如果已经签了,尽快补充书面协议,明确价格。否则,你可能面临“合同不成立”的风险。

 

第三,股权转让协议必备条款:转让方和受让方信息、转让股权的比例和金额、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交割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转账时一定要备注“股权转让款”,并保留合同和转账凭证。

 

第五,如果协议已经签了但价格没写,可以补充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明确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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