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京平业务 > 民商业务

买公司前公司已收30年租金,征收后损失谁担?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6-06-08 点击数:

买公司前公司已收30年租金,征收后损失谁担?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立江律师

 

开头

 

有老板问我:我买了一家公司的股权。买之前,公司已经把名下的商铺租出去了,而且一次性收了30年的租金。后来商铺被政府征收,需要退租金给商户,公司损失了2600多万。我能找原股东赔吗?

 

我说:这个问题很典型,我讲一个四川高院判决的真实案例,你就知道答案了。

 

案例故事

 

某投资公司以1元钱的价格受让了某公司22%的股权(当然,实际还有别的支付安排)。转让前,目标公司已经把名下的商铺以“买断使用权”的形式出租了30年,并一次性收取了全部租金。

 

几年后,商铺被政府征收。根据征收政策,公司需要退还未使用期限的租金给商户。最终,公司为此支付了2600多万元。

 

投资公司不干了。它起诉原股东,要求原股东承担这笔损失。理由是:原股东隐瞒了“已经收了30年租金”的事实,导致公司未来可能要退钱,这是隐形债务。

 

法院怎么判?

 

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原股东不承担责任。法官的理由是:租金收入是转让前的公司经营收入,不是债务。原股东没有隐瞒,因为商铺出租情况是公开的——商铺里面有租户在经营,投资公司作为专业投资机构,在做尽职调查时应该能发现。

 

投资公司不服,上诉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高院维持了原判。法官在判决中写道:“预收租金”不是债务,是经营收入。从会计角度看,预收租金是“预收账款”,属于负债类科目。但法律上,它不代表公司欠别人钱,而是公司提前收了钱,未来要提供服务。政府征收导致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公司需要退还剩余租金,这是“未来可能产生的损失”,不是“已经存在的债务”。原股东没有义务为未来的不确定损失负责。

 

律师深度分析

 

这个案子揭示了尽职调查的极端重要性。

 

第一,买股权前,必须调查公司的长期合同、预收款项、潜在负债。“预收租金”不是债务,而是公司的经营收入。卖方没有义务主动告诉你“我已经收了钱”。买方必须自己去查。

 

第二,尽职调查不是走过场。投资公司以为自己够专业,但连“商铺已出租30年”这样明显的经营事实都没发现,说明尽职调查流于形式。真正有效的尽职调查,要亲自去看、去问、去查合同。尤其是涉及长期租赁、长期合同的,一定要弄清楚未来可能产生的义务。

 

第三,“预收租金”为什么不是债务?因为它是公司提前收到的钱,未来只要提供服务,就不需要退还。只有因为政府征收等外力导致无法提供服务时,才需要退还。这是“或有负债”,不是“确定的债务”。原股东没有义务为此负责。

 

很多人容易踩的坑

 

坑一:以为“财务报表上的预收账款是负债,原股东应该披露”。预收账款确实是负债类科目,但它是“未来的服务义务”,不是“欠别人的钱”。原股东没有义务主动披露。

 

坑二:以为“我付了1元钱就没风险”。本案中投资公司以1元受让股权,看似便宜,结果背后有2600多万的潜在损失。便宜没好货,尽调不能省。

 

坑三:以为“原股东没告诉我,就是隐瞒”。法院认为,商铺出租情况是公开的,你作为买方,应该自己去发现。

 

实操建议

第一,如果你是买方:尽职调查必须扎实。重点关注:长期租赁合同、预收款项、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税务风险。建议聘请专业机构做财务尽调和法律尽调。

 

第二,尽职调查的几项核心工作:到现场查看商铺是否有租户;要求卖方提供所有租赁合同;访谈租户,确认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情况;审查公司财务报表中的预收账款科目;查询政府规划,了解征收风险。

 

第三,如果你是卖方: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写明:“买方已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合同、经营状况进行了充分调查,认可公司现状。”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未披露事项”的追责风险。

 

第四,如果是长期租赁合同,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因政府征收等原因导致公司需要退还租金的,该损失由原股东承担X%。”

 

第五,买股权之前,如果发现公司有大量预收账款,建议要求原股东提供书面承诺,说明这些预收账款的来源和未来可能产生的义务。


CONTACT联系我们

  • 联系人:

  • 联系手机:

请选择你要咨询的领域:

  • 婚姻
  • 公司
  • 民商
  • 行政
  • 刑事
  • 债权
  • 涉外
  • 其他

问题描述:

请您输入您的具体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