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婚姻日益常见,其中一方为华侨(定居国外)、另一方为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问题,因涉及国内外法律规则衔接,常让当事人感到困惑。本文将从核心法
律依据出发,结合最新政策调整,详细解读此类婚姻在国内办理的具体手续,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清晰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提炼
华侨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主要依据我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及民政部关于涉外婚姻登记的专项规定,核心条款集中如下:
1.基础法律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准则,《民法典》明确了婚姻登记的基本原则和实质要件,华侨与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同样适用:
婚姻自由与自愿原则:要求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法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禁止结婚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重大疾病告知义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2.登记操作核心:《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修订版)
2025年修订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华侨在内地结婚的登记机关、所需材料、办理流程等作出明确规定,是实操层面的核心依据:
登记机关: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机关办理,区别于内地居民间的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第二条第二款);
亲自办理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场共同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办(第七条第二款);
华侨必备材料:①本人有效护照;②婚姻状况及亲属关系证明(两种形式二选一:一是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证明,二是我国驻该国使领
馆直接出具的证明)(第八条第三款);
内地居民必备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无配偶及亲属关系签字声明(第八条第一款);
登记结果: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3.最新政策调整:《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适配规则
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我国生效后,民政部对缔约国华侨的证明材料要求进行了调整(2024年通知),大幅简化认证流程:
若华侨居住国为《公约》缔约国,其提供的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无需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仅需附上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
及中文译文即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