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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高速改扩建项目征收案例:合法宅基地房屋未达成补偿协议遭强制拆除案件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6-09-11 点击数:

山东济南高速改扩建项目征收案例:合法宅基地房屋未达成补偿协议遭强制拆除案件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赵某华

 

代理律师:宋金玉、刁文静(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

 

审理日期:

2026716日公开开庭审理,

2026820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于2026310日立案。

 

基本案情

 

赵某华在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吴家庄村拥有宅基地房屋,该房屋划入济南绕城高速港沟立交至殷家林枢纽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征收范围。项目推进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始终未能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临时机构十六里河片区项目指挥部,先后向赵某华送达《关于限期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的告知书》、《关于限期消除安全隐患保障高速项目施工安全的紧急通知》,要求赵某华限期自行搬迁拆除房屋,逾期将组织力量协助清除。2025123日,项目指挥部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被拆后给赵某华造成财产损失。十六里河片区项目指挥部属于被告设立临时机构,其行为法律后果由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承担。诉讼过程中被告抗辩,宅基地批准通知书登记权利人为赵怀山,主张赵某华并非房屋合法权利人,不具备起诉资格,拆除系为保障高速施工安全开展协助拆除行为。经法院审理查明,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设。

 

维权经过

 

自家宅基地房屋纳入高速改扩建征收,因无法和征收方谈妥安置补偿条件,赵某华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在收到限期搬迁、消除安全隐患通知,面临房屋将被强拆的风险后,赵某华选择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宋金玉律师介入维权,同时由其弟弟赵昌胜作为代理人共同处理案件。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后,代理律师协助梳理案件事实,收集身份证、宅基地批准手续、房屋拆除前后照片、行政机关下发各类文书、关联案件裁定书等全套证据材料,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确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于2025123日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施拆除。被告实施案涉强制拆除行为,但没有履行法定行政强制程序,拆除行为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确认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对赵某华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吴家庄村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

 

高速改扩建属于公共利益项目征收,但公共利益不等于可以跳过法定征收拆除程序。即便项目施工存在安全考量,行政机关拆除征收范围内房屋,也应当先完成补偿安置工作,严格履行行政强制法定流程,不能以安全隐患、协助拆除名义绕过法定程序直接强拆。征收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争议,不能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临时项目指挥部作出的强拆行为,法律责任应当由设立该机构的街道办事处来承担。即便宅基地审批文件登记为他人,只要原告实际对房屋享有相关权益,依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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