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名称
浙江仙居龚小垚仙诉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行政补偿案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原告龚小垚仙(仙居县南峰街道柴岭下村村民),被告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管辖,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11月9日开庭审理,双方均到庭应诉。
背景:2005年原国土资源部批复仙居县城市防洪工程用地,柴岭下村在征地范围内;2018年相关部门批复该村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后该批复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违法;2
020年被告请示并获县政府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于7月9日作出仙自然资规补【2020】002号补偿决定。
争议:原告认为补偿决定存在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被告无职权、程序违法等问题,请求撤销;被告辩称程序合法、实体正确,且多数村民已签协议?1-12、1-13、1-15、1-17
、1-22、1-23。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有作出补偿决定的职权,但评估报告未证明合法送达及机构选择合法,不能作为依据,且补偿决定剥夺原告安置方式选择权,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
判决内容: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撤销被告仙自然资规补【2020】002号《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当事人可在判
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