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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奉节朱根银诉县规自局行政处理决定(限期交地)案件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12-03 点击数:

案例名称


重庆奉节朱根银诉县规自局行政处理决定(限期交地)案件


案情简介


2017年重庆奉节县朱衣镇五湘社区土地被依法征收,朱根银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县国土房管局(后合并为县规自局)先后向朱根银送达补偿安置通知,朱根银未签订协议,补

偿款被提存至公证处账户。2018年11月,县国土房管局作出限期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行政处理决定。


朱根银上诉称涉诉房屋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履行,二审中提交证据证明:301房地证2012字第179529号房屋已签协议,县规自局主张“误收房产证(应收197259号却收1795

29号)”缺乏证据支撑。此外,朱根银主张原审法院未中止审理相关关联诉讼属程序违法。


判决结果


撤销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6行初415号行政判决;


撤销奉国土监字〔2018〕96号《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0元,由被上诉人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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