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重庆奉节朱根银诉县规自局行政处理决定(限期交地)案件
案情简介
2017年重庆奉节县朱衣镇五湘社区土地被依法征收,朱根银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县国土房管局(后合并为县规自局)先后向朱根银送达补偿安置通知,朱根银未签订协议,补
偿款被提存至公证处账户。2018年11月,县国土房管局作出限期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行政处理决定。
朱根银上诉称涉诉房屋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履行,二审中提交证据证明:301房地证2012字第179529号房屋已签协议,县规自局主张“误收房产证(应收197259号却收1795
29号)”缺乏证据支撑。此外,朱根银主张原审法院未中止审理相关关联诉讼属程序违法。
判决结果
撤销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6行初415号行政判决;
撤销奉国土监字〔2018〕96号《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0元,由被上诉人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