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江西鄱阳刘其炎、陈晓珍诉鄱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刘其炎、陈晓珍的房屋位于鄱阳县鄱阳镇解放街东121号(原夹积巷2号),在鄱阳县环东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因与征收人就补偿标准无法达成协
议,被告鄱阳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鄱征补[2020]1-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两原告认为该补偿决定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判决结果
1、撤销被告鄱阳县人民政府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鄱征补[2020]1-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责令被告鄱阳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对原告刘其炎、陈晓珍位于鄱阳县鄱阳镇解放街东121号房屋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3、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鄱阳县人民政府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