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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阳西南门经济合作社诉阳西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12-03 点击数:

案例名称


广东阳西南门经济合作社诉阳西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阳西县新墟镇南门经济合作社向新墟镇政府申请公开两处土地的承包经营等信息,但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2019年12月,南门经济合作社向阳西县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镇政府未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镇政府回复。2020年2月,阳西县府以“镇政府已在复议期间作出回复,再责令回复无必要”为由,依据《行政复议

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驳回了复议申请。南门经济合作社不服该复议决定,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撤销阳西县人民政府2020年2月2日作出的阳西府行复〔2019〕14号驳回行政复议决定;


限阳西县人民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阳西县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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