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广西横县李德强等16人诉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李德强等16人系广西横县南乡镇红宜村委大塘村村民,在该村有合法房屋。横县人民政府为实施西津水利枢纽二线船闸工程项目,印发了横政办发[2019]70号《横县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津水利枢纽二线船闸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简称70号文件)。原告认为该文件程序及实体部分均违反法律法规,向横县人民
政府申请协调无果后,于2019年10月16日向南宁市人民政府(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南府复议[2019]2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简称22
5号复议决定),仅确认70号文件违法,未对是否撤销该文件涉及的实施方案作出结论。原告遂于2020年7月20日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25号复议决定并
撤销70号文件。
判决结果
1、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225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但处理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
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撤销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复议[2019]2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责令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决定。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