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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东方综合贸易大市场有限公司诉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芙蓉分局限期腾地决定纠纷案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11-27 点击数:

一、案例名称


长沙东方综合贸易大市场有限公司诉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芙蓉分局限期腾地决定纠纷案


二、案情简介


经国土资源部及湖南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批准,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张公岭村范围内8.2742公顷集体土地被征收作为9号安置地项目建设用地,长沙东方综合贸易大市场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方大市场)的房屋在该征地范围内。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及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后权利义务由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芙蓉分局继受,以下简称芙蓉区资规局)依次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举行了公开听证,将相关补偿费用18,277,653.99元专户储存。因东方大市场未在规定期限内腾地且未领取补

偿费用,芙蓉区资规局于2019年1月9日作出芙国土资腾[2019]第1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责令其10日内腾出土地。


东方大市场不服该决定,向法院起诉,上诉理由包括:涉案腾地决定书认定补偿面积错误,部分合法建筑未予补偿;补偿标准过低,办公楼房和经营商铺未按对应标准补偿;涉案

腾地决定书依据的补偿安置方案无商业用房补偿内容,缺乏合法依据;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湖南省人民政府相关征地审批单已自

动失效等。芙蓉区资规局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诉求无依据,相关补偿安置方案已被生效判决确认合法。


三、判决结果


撤销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9)湘8601行初205号行政判决;


确认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芙蓉区分局作出的芙国土资腾[2019]第1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违法;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100元,由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芙蓉区分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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