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名称
广州叶思云诉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二、案情简介
上诉人叶思云于2012年在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长沙村长沙东街21-1号(其母亲宅基地旁空地)建设房屋用于自住,该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也无宅基地证。2017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涉案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横沥岛尖项目征收范围,横沥镇政府负责协助该项目征收拆迁工作。
2019年,横沥镇政府经调查后,先后向叶思云作出《询问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建设处理事先告知书》等文书,告知其涉案房屋属违法建设,拟强制拆除,并
保障其陈述申辩权。叶思云提交《陈述申辩书》主张房屋系宅基地房屋,不属于必须拆除的违法建设,但未获采纳。2019年8月27日,横沥镇政府作出穗南横政府处字〔2019〕
00072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叶思云限期自行拆除涉案房屋,逾期将强制拆除。
叶思云不服该处理决定,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书。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横沥镇政府具有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叶思云的诉讼请求。叶思云仍不服,以原审法院证据认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判决结果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4777号行政判决;
撤销被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穗南横政府处字〔2019〕00072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