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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邹平张振军不服焦桥镇政府限期拆除通知行政诉讼案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12-02 点击数:

案例名称


山东邹平张振军不服焦桥镇政府限期拆除通知行政诉讼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振军系山东省邹平市焦桥镇西夏村村民,1998年其承包宅基地前闲散地并建造147.42平方米砖瓦结构厂房用于木器加工。2019年11月22日,被告邹平市焦桥镇政府以张

振军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10日内自行拆除地

上建筑物及附属物,否则将强制拆除。


张振军于2019年11月28日收到该通知书后,认为被告行政行为程序和实体均违法,遂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限期拆除通知书。


庭审中,焦桥镇政府辩称张振军违法占地建设事实清楚,其有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且原告起诉已超法定诉讼时效;并提交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航拍图等证据佐证。张振

军则对被告证据提出异议,称建房经村两委同意,且被告并非合法认定违法建筑的主体。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于2019年12月4日递交起诉状,诉前调解未成后转为行政诉讼

立案,未超过起诉期限。


判决结果


邹平市人民法院认为,焦桥镇政府虽具有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定职责,但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前,未按正当程序向原告调查、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利,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邹平市焦桥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22日对张振军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

邹平市焦桥镇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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