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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钱巷28号房屋因地铁项目征收相关强拆案件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12-15 点击数:

一、案例名称

 

江苏无锡钱巷28号房屋因地铁项目征收相关强拆案件

 

二、案情简介

 

原告刘东森系无锡市梁溪区黄巷街道毛巷村村民,合法拥有毛巷村钱巷28号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该房屋被纳入地铁4号线天河停车场项目的征收范围。2019719日,该房屋被强制拆除。

 

原告刘东森诉称,被告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梁溪执法局)与无锡市梁溪区黄巷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黄巷街道)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其房屋,该行政行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实体及程序均违法,请求确认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并提交了身份证、房屋相关权属证明、拆迁现场视频及照片、土地征收相关公告等证据。

 

被告梁溪执法局辩称,其仅应黄巷街道请求派工作人员提供外围安全保障,未实施拆除行为,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且未提交证据。被告黄巷街道辩称,因第三人无锡市梁溪区黄巷街道刘潭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案涉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现场查看后为消除隐患进行解危处置(拆除房屋),该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提交了3张危险房屋现场照片。第三人刘潭社区居委会称其仅向黄巷街道报告房屋安全隐患并配合做稳控工作,未参与拆除。

 

经庭审质证与审理,法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被告黄巷街道提交的证据因无原件无法核实真实性未予采信。同时查明,拆除现场有身穿特定制服的人员,两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现场人员仅为黄巷街道聘用人员,且梁溪执法局认可派工作人员至现场提供外围保障。此外,两被告均非辖区内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行政机关,案涉房屋也未经法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梁溪执法局及黄巷街道无权以危房为由对原告刘东森合法所有的钱巷28号房屋进行解危处置,案涉房屋强制拆除系两被告共同组织实施,该行为违反《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无锡市梁溪区黄巷街道办事处于2019719日强制拆除钱巷28号房屋的行为违法;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两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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