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江苏南通刘佩兰、刘海军房屋行政强制拆除案件
案情简介
主体与背景:刘佩兰、刘海军(上诉人)继承了位于南通港闸区秦灶街道的房屋;秦灶街道办、港闸区住建局(被上诉人)系案涉地块拆迁责任主体。
关键事实:2012年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刘佩兰、刘海军因争议未交房;2018年7月,房屋被强制拆除,拆除时秦灶街道办工作人员在场。
争议焦点: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拆除主体是否适格、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
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推定秦灶街道办为拆除行为实施主体;
该拆除行为违反“先补偿后拆迁”及法定程序,确认秦灶街道办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