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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何小汛诉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复议决定纠纷案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12-15 点击数:

案例名称

 

重庆何小汛诉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复议决定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1年,重庆利源房地产公司在四面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违规开发“林溪长院”项目,未取得保护区许可。2015年何小汛购买该项目房屋(未取得产权证)。2018年江津区林业局对利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限期恢复原状。2019年何小汛以自身与处罚事项有利害关系为由,向重庆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市林业局以何小汛无房屋产权证、无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何小汛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求;何小汛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行初596号行政判决;

 

撤销重庆市林业局作出的渝林复〔2019120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限重庆市林业局在判决生效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重庆市林业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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