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河南省许昌市下辖各区县债权执行办案流程及法律依据(河南省 - 许昌市)
许昌市魏都区
债权强制执行办案流程。第一步执行立案。债权人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材料,材料包含申请执行书、生效裁判文书、身份证明、授权材料、财产线索。立案窗口 7 日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并移送执行局;不符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第二步执行启动与财产查控。案件移交执行机构后 3 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并申报财产。法院启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每 15 日滚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申请人提交明确财产线索的,5 个工作日内核查并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第三步财产处置。查控到可供执行财产后,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启动评估、网络司法拍卖程序;银行存款直接裁定划拨。拍卖成交制作成交裁定,办理权属过户。流拍财产可依法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债。第四步强制措施适用。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隐匿转移财产,可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司法拘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移送公安。第五步结案。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做执行完毕结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情况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后续发现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第六步救济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不服,可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可提起标的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至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许昌市建安区
债权强制执行办案流程。第一步执行立案。债权人向建安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时效为二年。立案材料包含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主体身份证明、委托手续、财产线索。立案部门 7 日内完成立案审查,立案后移送执行部门。第二步送达与财产调查。执行收案后 3 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开展多轮查询。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的,5 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三步财产处置。已经查封的不动产、动产,移交评估机构评估,之后启动网络司法拍卖。银行存款直接扣划至法院执行专户,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财产处置过程中,保障被执行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权利。第四步惩戒措施。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具备失信情形的纳入失信名单。抗拒执行、虚假申报财产,可采取罚款、拘留;构成拒执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第五步结案管理。债务全部清偿、和解履行完毕,办理执行完毕结案;穷尽查控手段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出具终本裁定。终本之后债权人发现新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第六步异议救济。当事人对执行行为可提书面执行异议;案外人对标的主张权利,提交标的异议,不服裁定可申请复议或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执行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许昌市禹州市
债权强制执行办案流程。第一步执行立案。债权人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期间二年。立案材料:申请执行书、生效判决书 / 调解书 / 仲裁裁决书、主体身份材料、授权委托书、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立案庭 7 日内审查立案,立案后移送执行局。第二步送达与财产查控。执行收案 3 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法院启动网络查控,定期滚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信息。申请人提供明确财产线索,5 个工作日内核查,对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第三步财产处置。查封财产需要变现的,10 日内启动评估程序,通过阿里拍卖等平台开展网络拍卖。银行存款直接裁定扣划。流拍财产可抵债,无人接收则继续查找其他财产。第四步执行惩戒。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隐匿财产,法院可限制高消费、失信曝光;恶意抗拒执行,可罚款、司法拘留,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第五步结案。债务全部履行或者和解履行完毕,执行结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后续发现财产,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第六步权利救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提交书面执行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标的异议,不服裁定可以复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至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许昌市长葛市
债权强制执行办案流程。第一步执行立案。债权人向长葛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时效二年。提交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身份材料、委托代理手续、财产线索。立案窗口 7 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立案移送执行机构。第二步送达、财产调查。收案后 3 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法院使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轮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的,5 个工作日内核查,及时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第三步财产处置。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评估后网络拍卖;银行存款直接扣划。拍卖成交出具裁定,协助办理过户。流拍财产可以抵偿债权。第四步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债务,依法限制高消费,符合条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虚假申报、转移财产,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侦查。第五步结案。全部款项执行到位或者执行和解履行完毕,执行完毕结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情况,出具终本裁定。后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债权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第六步异议救济。当事人可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不服裁定,可申请复议或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章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许昌市鄢陵县
债权强制执行办案流程。第一步执行立案。债权人向鄢陵县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期限二年。立案材料: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主体证明、授权材料、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立案部门 7 日内审查,立案后移送执行局。第二步送达与财产查控。收案 3 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法院启动网络查控系统,周期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申请人提交财产线索,5 个工作日内核查,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第三步财产处置。已查封不动产、动产,移交评估,启动网络拍卖。银行存款直接扣划至法院账户,及时发放执行款。流拍财产依法抵债。第四步惩戒措施。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隐匿、转移财产阻碍执行,可罚款、司法拘留,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第五步结案。全部债务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完毕结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新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第六步救济途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可提起标的异议,不服裁定可复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至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许昌市襄城县
债权强制执行办案流程。第一步执行立案。债权人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时效二年。提交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委托手续、财产线索。立案窗口 7 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立案并移送执行部门。第二步送达与财产调查。收案后 3 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法院启动网络查控,持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各类财产。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5 个工作日内核查并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第三步财产处置。查封财产需要变现的,10 日内启动评估,开展网络司法拍卖。不动产处置前完成现场勘验、腾退调查,张贴公告。银行存款直接扣划。流拍财产可抵债。第四步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债务,限制高消费,符合条件纳入失信名单。拒不申报财产、转移财产,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侦查机关。第五步结案。全部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完毕结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案件情况,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债权人后续发现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第六步异议救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不服,可提交书面执行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可提出标的异议,不服裁定,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