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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河南省漯河市下辖各区县债权执行办案流程及法律依据(河南省-漯河市)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6-09-16 点击数:

2026年河南省漯河市下辖各区县债权执行办案流程及法律依据(河南省-漯河市)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债权执行办案流程:第一步,申请立案。债权文书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内,申请执行人提交执行申请书、生效裁判文书、身份证明、财产线索材料至源汇区法院立案窗口,法院7日内完成立案审查,符合条件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第二步,立案分流与财产查控。案件立案后移交执行指挥中心,启动网络四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财产查控周期约一个半月,由执行指挥中心和执行团队分工办理。第三步,财产处置与强制措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冻结、查封,财产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处置;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隐匿财产的,可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等措施,可依申请出具律师调查令调取隐匿财产线索。第四步,案款发放与结案。拍卖成交后,案款扣除执行费后向申请执行人拨付;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的,可中止执行;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确认的,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全部债权清偿完毕,按执行完毕结案。第五步,异议与救济。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执行标的有异议,可书面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债权执行办案流程:第一步,执行申请与立案。债权类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清偿债权,权利人在2年申请时效内向郾城区法院提交申请执行材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法人主体提交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连同生效文书、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提交立案庭,法院7日内审查立案。第二步,送达执行通知与财产调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并申报全部财产;同步启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线上核查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线下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实地调查。第三步,强制执行措施实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裁定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查封不动产、车辆;财产需要变现的,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虚假申报财产,依法采取限高、失信惩戒,情节严重可实施司法拘留;发现恶意转移财产涉嫌拒执犯罪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第四步,案件处置与结案。财产拍卖成交,案款发放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结案;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中止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穷尽查控手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续发现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第五步,权利救济。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可书面提起执行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交案外人异议,按法定程序审查处理。


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债权执行办案流程:第一步,提交执行申请。债权判决、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生效后,义务人到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在两年时效内向召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交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主体身份材料、财产线索,可同步申请律师调查令,用于调取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信息。第二步,立案审查与案件分配。立案窗口7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予以立案,案件分配至执行团队,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第三步,财产全面核查。执行法官依托网络查控系统开展线上财产查询,同时结合律师调查令、实地走访等方式,核查被执行人企业账户、应收账款、到期债权等财产;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可下达冻结裁定、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四步,财产处置与惩戒。查到财产,依法查封冻结,不动产、车辆等财产通过网拍变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债务,依法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虚假申报、抗拒执行可采取拘传、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符合条件移送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第五步,案款兑付、和解或终本。财产处置回款后,依法发放执行案款,案件执行结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可中止执行;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第六步,异议救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书面提出执行异议,对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按标的异议程序审查。


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漯河市舞阳县人民法院

债权执行办案流程:第一步,执行立案申请。债权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在2年申请执行期间,向舞阳县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材料,包含执行申请书、生效裁判文书、身份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立案部门7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立案受理。第二步,送达文书与财产申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定履行期限,要求被执行人如实申报名下全部财产,逾期不申报、虚假申报将承担法律惩戒后果。第三步,线上线下财产查控。执行团队启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存款、车辆、房产、股权;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开展线下财产核查,核查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公积金、收益类财产。第四步,财产强制执行与变现。对银行存款直接冻结扣划;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查封后,启动网络司法拍卖;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依法冻结并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采取限制高消费、失信名单惩戒,抗拒执行可司法拘留。第五步,结案处理。财产处置完成,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中止执行;经全部财产调查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续发现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第六步,执行异议救济。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标的存在争议,提交书面异议,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出具裁定。


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

债权执行办案流程:第一步,申请执行立案。债权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义务人没有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内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交材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主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并提交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法院7日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第二步,送达执行文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如实申报自身财产状况。第三步,财产调查。执行法官启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同时结合线下调查,核查应收账款、到期债权等财产线索。第四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裁定冻结、查封、扣划;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虚假申报财产,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采取司法拘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第五步,结案分类处理。财产处置完成,案款发放,案件执行完毕;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中止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第六步,异议救济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不服,可以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按法定程序审查,不服裁定可依法复议或提起诉讼。


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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