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朔州市各区县基层法院统一适用全国执行法律规范,同步落实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集约管理机制,2026 年各区县未单独出台债权强制执行专项新规,执行流程沿用朔州中院统一执行管理规范及现行有效上位法律规定,各辖区法院办案节点、材料要求、处置标准保持一致。
朔州市朔城区 债权执行办案流程:第一步为执行立案,申请执行人准备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裁判文书、身份证明、财产线索材料,向朔城区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提交,立案庭七日内完成立案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予以立案,不符合则裁定不予受理;第二步案件流转,立案后移送执行局,执行承办法官在三日内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申报财产、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第三步网络财产查控,依托朔州中院执行集约中心平台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车辆、不动产、证券、公积金等财产信息,申请人提交明确财产线索的,法官五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第四步财产处置,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后依法采取冻结、扣划、查封措施,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启动评估、网络司法拍卖流程,案款到账后落实一案一账户制度,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第五步惩戒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条件的实施司法拘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移送公安侦查;第六步结案处理,财产足额执行到位的做执行完毕结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穷尽查控手段的,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后续发现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可达成执行和解,按照和解协议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执行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事务现代化集约中心的管理规定》。
朔州市平鲁区 债权执行办案流程:执行立案阶段,申请执行人携带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债权类法律文书、主体证明材料、财产线索向平鲁区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立案庭七日内审查,符合债权强制执行受理条件登记立案,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立案完成后案件移交执行局,执行干警三日内送达执行通知与财产报告文书,告知被执行人逾期不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同步推送至朔州中院执行集约平台启动线上财产查控,对查询到的存款直接扣划,不动产、车辆予以查封;具备处置条件的财产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在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拍卖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清偿债权;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隐匿财产的,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搜查财产,同步采取限高、失信惩戒措施;财产全部执行到位办理结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处置不能的,裁定终本,保留申请人后续恢复执行权利;执行阶段允许双方协商和解,和解协议按期履行完毕的终结执行,一方违约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文书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编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集约化管理相关规定。
朔州市山阴县 债权执行办案流程:申请执行人向山阴县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材料,立案庭核查文书效力、申请时效、管辖、给付内容,申请执行时效为二年,时效中止中断参照诉讼时效规则,七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立案移送执行局后,三日内传唤被执行人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自动履行;接入全市执行集约中心系统开展网络查控,线下同步核查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乡镇基层组织等线下财产线索;发现到期债权的,可依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无异议的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清偿;财产查封冻结后,启动评估拍卖,拍卖成交后办理权属过户,案款线上发放;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转移财产的,实施限制高消费、失信名单登记,情节严重移送追究拒执刑事责任;债权全部清偿的执行结案,穷尽查控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持有新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异议、复议按照法定救济渠道提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至四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到期债权执行、参与分配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朔州中院执行集约管理规定。
朔州市应县 债权执行办案流程:债权强制执行立案,由应县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接收材料,审查生效判决、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等执行依据,确认申请人主体资格、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明确,七日内立案;案件分配至执行团队后,三日内送达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统一进入朔州市执行集约平台进行线上财产查控,申请人自行提供房产、股权、应收账款等财产线索,执行法官五日内核查反馈;查控到财产后,区分存款、动产、不动产采取扣划、查封措施,不动产、设备等资产走评估、网拍流程,流拍的可以依法抵债;多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存在担保物权债权优先清偿,普通金钱债权按照查封先后顺序分配;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采取限高、失信惩戒,对抗执行可予以司法拘留;足额清偿债权后结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归档;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可提起代位执行、执行异议、追加被执行人等程序主张权利,双方可达成执行和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章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事务集约管理文件。
朔州市右玉县 债权执行办案流程:申请执行人向右玉县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立案部门审查执行依据、申请期限、管辖范围,符合条件七日内立案;立案后移送执行局,三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告知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依托朔州中院执行集约中心开展全网财产查控,同步线下走访核查农村房产、土地经营权、牲畜等本地特色财产;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冻结、扣划、查封,对不动产、车辆、股权进行评估、线上拍卖,拍卖款优先清偿本案债权;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财产转移行为;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清偿,符合条件的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符合拒执罪条件移送侦查;债权全部履行完毕做结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后续发现财产线索,不受终本限制,随时提交恢复执行申请,执行和解、异议、复议按照法定流程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财产保全相关配套适用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朔州市两级法院执行集约化办案规范。
朔州市怀仁市 债权执行办案流程:申请执行人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材料,包含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身份主体资料、财产线索,立案庭七日内完成立案审查,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正;立案后流转至执行局,三日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金钱债务;统一接入朔州市执行集约平台开展线上财产查控,对银行、网络资金、车辆、房产、工商股权等统一查询控制;查实财产后,存款直接扣划发放案款,不动产、厂房、车辆启动评估、网络拍卖;针对企业类债权执行,可依法冻结股权、处置到期应收款;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虚假申报财产,依法限制高消费、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抗拒执行可司法拘留,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按照法定清偿顺位分配案款;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办结执行结案;穷尽线上线下查控手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人恢复执行权利;执行期间双方可以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未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对执行行为、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期限提出执行异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事务现代化集约中心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