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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课堂】申请强制执行前,债券持有人需要自行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吗?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11-10 点击数:
【京平律师课堂】申请强制执行前,债券持有人需要自行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吗?


在债券纠纷案件中,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申请强制执行成为债券持有人实现债权的关键环节。而“申请强制执行前及过程中,债券持有人是否需要自行

查找被执行人财产”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执行效率与债权实现效果。本文将从法律依据与实践操作两方面展开解析,为债券持有人提供清晰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明确三方主体的财产调查责任


关于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财产调查义务,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确立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如实报告、人民法院主动调查”的三方协同机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调查规定》)为核心依据,具体条款明确了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核心义务:提供明确财产线索


《财产调查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

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该条款直接确立了申请执行人(债券持有人)的财产线索提供义务,且该义务贯穿执行全过程,申请强制执行

前的财产排查本质是为履行此义务做准备。


同时,《财产调查规定》第二条进一步细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

,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这意味着债券持有人提供的线索越具体(如明确的银行账户、房产地址、车辆牌号等),

法院的核查与执行效率越高。


2.债券持有人的权利:无法自行调查时可申请法院介入


法律并未要求债券持有人承担全部财产调查责任。《财产调查规定》第二条明确赋予申请执行人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

查。”这为不具备专业调查能力或因客观限制(如无法获取被执行人银行流水、股权登记信息等)的债券持有人提供了保障。


3.法院与被执行人的配套责任


在债券持有人履行线索提供义务的同时,法律也明确了其他主体的责任:一方面,法院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覆盖银行、房产、车辆等主要财产类型)主动调查,并可根据需

要采取现场调查、搜查、审计等措施(《财产调查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另一方面,被执行人负有如实报告财产的义务,拒绝报告、虚假报告的需承担罚款、

拘留甚至刑事责任,且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财产调查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