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律师课堂】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加对方名字,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房产分割往往是争议焦点,尤其是“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加对方名字”的情形,既涉及婚前个人财产的属性,又包含婚后财产约定的变动,不少当事人对
此充满困惑。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为您清晰解读这一问题的核心要点。
一、核心法律依据:厘清财产性质的关键条款
处理此类房产分割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核心条款集中在以下三条,共同构成了裁判的法律基础: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条款)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婚前按揭房分割条款)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离婚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婚前财产加名分割条款)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
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
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