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律师课堂】把人关在房间里不让走,限制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在人际交往与经济纠纷中,部分人会因情绪冲动或错误认知采取极端手段,试图逼迫对方满足自身诉求,却不知已触碰刑法红线。以下这起由真实案件改编的案例,便清晰揭示了“把人关在房间里不让走且限制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的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死亡的将加重量刑。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该行为的,均按此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规定: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予立案追诉。这一标准明确了“超过24小时”是非法拘禁罪的重要立案情形,将“关在房间不让走”的持续限制自由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相关司法解释补充:即使未达24小时,若存在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或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等情形,也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但限制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的情形,已满足核心立案条件,无需额外情节即可认定。
二、模拟案例:
1、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周某某,男,33岁,从事外墙涂料施工工作;被害人黄某某,女,系一名网络主播。2023年上半年,周某某通过短视频平台与黄某某相识,因频繁在黄某某直播间刷礼物,两人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周某某为黄某某花费十余万元,涵盖直播打赏、日常开销及替其偿还赌债等。后因黄某某认为双方性格差异过大,且周某某对其社交管控过严,提出分手并将周某某的联系方式拉黑。
2023年10月19日晚,周某某从外地赶到黄某某所在城市,次日早晨找到黄某某后,以“协商分手费用及过往经济往来结算”为由,将黄某某带至其提前入住的酒店房间。协商过程中,周某某提出要么黄某某与其登记结婚并随其回老家生活,要么就此前花费的十余万元出具欠条并找担保人担保,否则不允许黄某某离开。该提议遭到黄某某明确拒绝,双方随即发生激烈争执。
当日18时许,黄某某以“外出就餐”为由试图离开房间,在电梯内与周某某再次争吵,周某某见状强行搂住黄某某的脖子将其拖回酒店房间,并采取反锁房门、没收手机等方式阻止其离开。期间黄某某多次反抗,周某某均对其实施推搡、掐脖子等暴力行为。当晚22时许,黄某某的朋友张某多次拨打其电话,周某某接通后因不满黄某某与他人联系,再次对黄某某进行殴打。
10月21日上午9时许,黄某某趁周某某洗漱间隙,偷偷用周某某未锁屏的手机给朋友张某发送“帮我报警,我被绑架了、打坏了”的微信消息。张某看到消息后立即报警,当日13时许,民警赶到酒店房间将黄某某解救,并当场抓获周某某。经鉴定,黄某某因周某某的暴力行为导致左颞部软组织挫伤、左锁骨下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司法认定及裁判结果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周某某对其将黄某某限制在酒店房间内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系“为索要合法债务”,且中途曾短暂离开房间,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某为实现个人诉求,采取强行拖拽、反锁房门、没收通讯工具、实施暴力等手段,非法限制黄某某人身自由,时间从2023年10月20日8时许至10月21日13时许,持续超过24小时,且存在殴打、侮辱等情节,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完全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关于周某某提出的“索要合法债务”抗辩,法院认为,周某某主张的“债务”系恋爱期间的自愿支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且即便为索要合法债务,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亦属违法,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其提出的“中途短暂离开房间”,不影响整体非法拘禁行为的认定,因期间黄某某仍处于其控制范围内,无法自由离开。
同时,法院考虑到本案系因恋爱纠纷引发,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通过家属向黄某某赔偿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