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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向素芳、周朝柏诉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土地行政许可案件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10-16 点击数:

案例名称


重庆向素芳、周朝柏诉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土地行政许可案件


案情简介


向素芳、周朝柏系夫妻。2006 年 3 月,向素芳与夏乾元签订《卖房协议》,购买夏乾元位于原三合镇(现三合街道)乌龙村 3 组的土木房屋。2006 年 11 月,向素芳户取得登

记住址为乌龙村 3 组的居民户口簿。2007 年,向素芳凭此户口簿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2008 年,向素芳经申请取得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又以房

屋为危房需拆除重建为由,申请并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2014 年,案涉房屋被纳入征地范围。2018 年,丰都县公安局证明向素芳、周朝柏等人户口未在乌龙村 3 组入

户。2019 年,因机构改革,原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责由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使。同年,丰都县公安局复函确认向素芳提供的 2006 年户口簿不具合法性。8 月,丰都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向素芳隐瞒真实情况、提供材料不真实合法为由,撤销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向素芳、周朝柏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丰都县政府维持该决定。二人

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撤销用地许可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


判决结果


撤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0)渝 0102 行初 24 号行政判决;撤销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对向素芳作出的《关于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的决

定书》;撤销丰都县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丰都府复〔2019〕14 号)。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50 元,共计 100 元,由丰都县规

划和自然资源局和丰都县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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