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名称
山东日照经济开发区振东冷藏厂诉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除行政处罚案件
二、案情简介
原告日照经济开发区振东冷藏厂于2001年起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办公用二层楼房(建筑面积572.4平方米)及东、西两侧砖混平房(建筑面积分别为130平方米、160
平方米),上述建筑未办理房产登记;2013年4月,原告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冷库房顶加建简易棚及平房(建筑面积540平方米),在东、西两侧平房房顶各加建简易棚(建筑
面积分别为52平方米、120平方米),亦未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2019年6月3日,被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日开综执处2019第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原告建设的涉案建筑物系违法建设为由,责令原告限期15日内拆除上述
全部建筑物。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认为被告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且系以拆违手段达到拆迁目的,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建设的建筑物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反《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
请求,并提交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影像证据、调查(询问)笔录、相关部门复函、行政处罚相关程序文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三、判决结果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6月3日作出的日开综执处2019第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责令原告拆除2001年开始建设的办公用二层楼房及2001年至2
005年建设的东、西两侧平房的部分;
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责令原告拆除2013年4月在东、西平房房顶加建的简易棚(建筑面积分别为52平方米、120平方米)及在冷库房顶加建的简易棚和平房(建筑面积
540平方米)的部分;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