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广州南沙区横沥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件
案情简介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横沥镇政府)因诉李洪源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原所有权人为李根基,1979年自建。2002年,原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番禺区分局向李洪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核发《农
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长沙村长沙东街119号,李洪源称该房屋因属危房于2012年1月开始重建,由两层建筑和一层建筑组成。2017
年,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相关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涉案房屋位于征地范围内。2019年,横沥镇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称涉案房屋2012
年建设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之后,横沥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向李洪源作出《询问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建设处理事先告知书》《违法建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强制拆除涉案房屋。
判决结果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属于李洪源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下拆旧建新,新建部分超原有证载面积,但李洪源在原证载土地上的部分面积仍有合法权益,且该
房屋是其唯一住宅,横沥镇政府未安置补偿就强制拆除可能影响其基本居住权益。另外,涉案房屋已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对于历史存量房屋应遵循征收拆迁补偿规定处理,横
沥镇政府在征收补偿工作开展后,以涉案房屋涉嫌违法建设立案查处并强拆,属于重复处理。原审判决确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予以维持。综上,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横沥镇政府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