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广州南沙陈顺荣房屋被认定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陈顺荣在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长沙村新南街91号拥有房屋,该区域面临拆迁。2020年4月30日,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穗南横政府处字[2020]0002号《
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强制拆除该房屋。原告不服该行政处理决定,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缺乏法定职权、证据不足等问题,遂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其作出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且有法律依据,称原告2007年建设的南侧一层房屋及2013年加建的二层房屋未办理相关规划报建手续,属于违法建设,其对该违法
建设行为具有查处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持有相关房屋所有权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证件,其建设的房屋一层符合规定,但南侧一层房屋及加建的二层房屋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同时,原告称涉
案房屋是其唯一住宅且已纳入征收范围,被告则表示曾与原告协商补偿但未成功。
判决结果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穗南横政府处字[2020]0002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存在表述疏漏,且未对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具体情况进行调查便径行责令原告
自行拆除房屋,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的穗南横政府处字
[2020]0002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