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广州南沙区榄核镇新涌村征地款及青苗费分配行政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五原告均为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新涌村村民,户籍均在该村,其中黄银英、张炜杰为新涌村固化股东,班富妮(张炜杰妻子)、张凯军、张晨瑜(二人系张炜杰子女)非固化股
东。
因南沙羁押场所和公安战训基地项目征收新涌村集体土地,新涌村未向班富妮、张凯军、张晨瑜分配2018-2019年两笔征地款,且未向五原告分配青苗费。
五原告向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要求监督新涌村分配征地款及青苗费,被告作出答复以三人非固化股东为由拒绝其征地款分配请求,且未处理青苗费问题。
原告不服该答复,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监督调查征地款分配侵权事宜及处理青苗费问题。
判决结果
撤销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14日作出的《关于张炜杰反映南沙羁押场所和公安战训基地征地款分配事项的答复意见》。
被告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五原告的相关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负担。

